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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旅游职业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8-05-1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对学的领导,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进学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促进学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着力提高依法治校和党建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山西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试行)》、《山西省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党委是学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工作,全面负责党的建设,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院长依法履行学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领导人职责,组织执行和实施党委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章  党委的职责

    第四条  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发展方向,决定学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改革,依法治,依靠全师生员工推动学科学发展,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讨论决定事关学改革发展稳定事项和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审定学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推进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加强对内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党总支、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传承弘扬院精神,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领导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支持其依法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党委书记的职责

    第五条  党委书记是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

    (二)履行思想政治工作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党建工作和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主持拟订学院领导班子任期目标以及党建工作、干部工作、人才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主持拟订党委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三)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组织研究学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负责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落实与院长会前沟通、重大事项决定前酝酿沟通等制度。

    负责院级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定期与班子成员谈心谈话,组织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主持召开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指导督促检查教学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贯彻落实。

    认真履行抓基层党组织建设职责。

    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证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向党委报告党委决议执行情况,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委工作。

    履行党章和党内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好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院长的职责

    第六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 ,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行政班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二)组织拟定和实施学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大学生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负责贯彻落实党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研究讨论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党委会及其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是学党员大会闭会期间主持学院党委经常性工作,讨论决定涉及学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要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党员大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其议事范围和主要内容是:

    1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指示精神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2.学办学定位、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

    3.学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干部队伍和基层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战线和群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学重要规章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党委工作要点、党委领导班子述职述廉报告和党员大会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5.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任免、调动、考核、奖惩和后备干部的确定,党员奖惩事项及教工重大违纪、违规案件的查处。

    6.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校园文化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7.党风廉政建设、学院纪检监察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8.学院综合治理工作,关系到学院稳定的重要问题,讨论决定和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

    9.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入分配方案,重大项目投资,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安排,重要资源、资产管理和处置,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项目。

    10.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11.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战和老干部工作有关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12.表彰和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各级人大、政协、共青团等群众团体代表人选的推荐,各民主党派人选的推荐。

    13.由院长办公会提请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行政事项。

    14.上级党组织规定应由党委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问题。

    (二)党委会议事规则

    1.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其他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需要确定。

    2.党委会议题的提出:书记、副书记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院长根据院长办公会拟定事项提出议题;各党政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经学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提交;涉及行政工作需要党委会研究的议题,由副院长送院长审阅后提交。党委办公室负责议题的收集汇总后,送党委书记审定;议题经党委书记征求院长意见后最终确定。党委会只议定事先确定的议题,不搞临时动议。

    3.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党委书记、院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实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赞成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4.党委会在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每位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需要决策事项有较大分歧意见,或持不同意见人数接近一半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认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5党委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一是党委提出须调研的事项,并责成相关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组织调研;二是在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三是方案提出后,应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应在会前征求该部门分管领导意见;四是召开党委会要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6.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决定,协助分管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报告。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及其议事规则

    (一)院长办公会是学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议事范围和主要内容是:

    1.拟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方案。

    2贯彻落实党委关于学办学定位、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决议、决定的实施方案。

    3.制定年度行政工作要点、院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

    4.研究拟订学事业发展规划及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和社会服务等规划;研究制订教学、科研、学生人事、后勤资源配置和改革方案;制定和实施教学和科研计划,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

    5.制定以行政系统为主的思想政治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引导教职工结合本职工作开展“课程育人、科研育人、实践育人、文化育人、网络育人、心理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资助育人和组织育人”活动。

    6.研究拟订学院内部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制定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学生工作等的具体规章制度;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决定师生员工的奖惩。

    7.讨论决定筹措经费、吸纳资源、产学研合作等重要事项;拟订和实施年度财务预算,落实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及重大投资项目,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8.讨论决定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学生工作等具体事项,部署、协调全院性的行政工作,听取院系、职能部门及下属单位的重要工作汇报。

    9.讨论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讨论落实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事宜。

    10.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交流与合作。

    11.研究处理按规定由院长办公会负责的其他事项。

    (二)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1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1-2周召开一次,需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成员一般为学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需要与党委书记沟通后可邀请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参加会议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2.院长办公会议题的提出:院长、副院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书面提出议题,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送交院办公室;院办公室负责议题收集汇总后,报院长或主持会议的副院长审定。院长办公会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3凡提交会议的议题,各分管领导必须责成有关职能部门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复杂事项应准备两个以上方案及各种方案的利弊对比,必要时需列出资料提纲。涉及重大经济决策的要有数据分析报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在报告上签字。

    4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会议成员就议题作简要汇报,有关部门、单位的会议列席代表可就议题作必要的补充汇报分管院领导作必要补充;参加会议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事项作出决定。所研究的议题分管院领导必须到会特殊情况未能参会时会前须有明确意见

    5.讨论重要事项时,如意见分歧较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提交党委会决定。

    6.院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将会议讨论决定的工作事项通知相关部门,协助各部门分管领导督办检查落实情况,并及时向院长报告。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向院长报告。

    7.对发生重大突出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院长办公会议的,分管院领导可向院长请示后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院长办公会报告。

        第九条  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把师生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会议讨论作为重大决策法定程序,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学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谈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学院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一定范围内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遇有涉及本人、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或有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会议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条  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有关责任人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在下一次会议上重申,也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在会议之外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对讨论情况和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泄露。对违反上述情形并造成后果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运行机制与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院长要落实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书记和院长要树立“四个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在沟通协商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题时,对意见不一致的,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  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涉及学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党委和行政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发扬民主,以科学方法正确集中,充分尊重领导班子成员意见,发挥每个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三条  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坚持集体领导,分工合作,下级对上级负责,个人对集体负责。要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信任、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十四条  坚持级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会前广泛征求师生员工意见,原原本本地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领导班子成员要围绕民主生活会基本要求,以党性分析及作风状况为重点,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通过谈心谈话,充分交换意见。会上,主要领导要带头查摆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也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深入分析问题成因,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举行1次,并按规定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党员领导要坚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谈心谈话制度和定期沟通制度。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定期互相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应经常交流思想、互通情况、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六条  建立会议议决事项复议制度。对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的议决事项,如有异议,可进行复议。如提出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方可复议。复议事项一般仍由作出决定的相同会议进行复议。

    第十七条  完善学术事务管理制度。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充分发挥其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校的有效途径。

    第十八条  健全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健全和规范党委会向党员大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群众组织作用依法保障和实现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凡是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经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研究后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对重要学术事项,在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院内有关学术机构审议或组织专家评审;学院中层干部的任免,党委会决策之前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及学院相关办法执行。推进党务公开和务公开,健全重大事项公示和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及时向师生员工、群团组织、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第七章  思想、组织保证与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领导干部要以好干部标准和“五个过硬”的要求,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院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条  加强学基层党组织建设,健全教学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基层党支部的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坚持把基层党组织政治属性和服务功能有机统一起来,大力创建基层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一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突出党员干部、人文社科工作者、青年学生三个重点群体,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学院党委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程序,不断增强贯彻执行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党委书记和院长每年要通过述职评议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报告工作。党委要充分发挥学纪委的监督检查职能,党委书记和院长要支持纪委、纪检监察室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纪检监察部门依据职责对党委、行政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三条  每年要召开1—2次民主党派、党外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对工作和执行本细则情况的意见,充分发挥他们在学工作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情况的总结、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评议、年度工作总结中,要将本人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如实报告、查找不足,持续整改、巩固提高,不断增强执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自觉性。学院党委要加强对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本细则情况的定期检查和监督,作为干部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党委决议等违背本细则行为的,由党委或上级党组织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二十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二十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的内容与此细则不相一致时,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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