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

就业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就业服务 >> 正文

小店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发布日期:2020-07-01    作者:     来源:     点击:

小店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助标准每人不超过1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申请补助材料应附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真实性承诺书。

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单位为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

以上单位和企业申请补贴的程序为: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

申请补助材料应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企业(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招用人员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三、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小微企业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2/3

四、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离校1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2/3

申请补贴的程序为:社会保险缴纳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劳动者本人选择,既可向社会保险缴纳地人社部门申领,也可向户籍所在地人社部门申领。

 

申请补贴资金材料应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申请人个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五、就业见习补贴

对企业(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的,企业(单位)可按季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鼓励见习单位提高见习留用率,对见习留用率高于50%的单位,可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就业见习留用率每提高10%,补贴标准提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对见习留用率高于80%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提高标准后的补贴金额根据见习单位实际留用的人数确定。

申请就业见习补贴材料应附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毕业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企业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证明材料、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就业见习后续补贴,需提供上个见习周期人员花名册和留用人员花名册、企业与留用见习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就业证明材料。

六、创业实训补贴:

企业、社会组织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创业实训机构后,利用自有创业场所、资金技术项目、队伍等资源,对高校毕业生开展不超过6个月创业实训,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根据成功创业人数(指在实训结束后半年内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人数)按每人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七、求职创业补贴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由各高校代毕业生申请。

申请补贴材料应附:困难人员的身份证明(分别为享受低保的证明、贫困及残疾人家庭证明、建档立卡贫困证明、特困证明、残疾人证、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山西省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山西省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人员花名册》。

八、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租赁补贴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场地租赁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不超过2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九、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一次性建设补助

对符合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占园区总户数70%以上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20户以上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条件之一的创业园区,可由所在地人社部门确认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根据创业园区入驻户数、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等因素,按每户不超过5000元标准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建设补助。

申请创业园区建设补助,应由创业园区建设管理单位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入驻园区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明、自主创业证明和稳定经营一年以上证明、场地租赁证明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拨付给创业园区,并上报省人社厅和财政厅备案。

申请补贴材料应附:个人身份证明、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自主创业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补贴。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个人银行账户。

十、免费就业服务

各级人社部门为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存放、代缴社保、代办户口、职称评定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