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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旅游职业学院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2021-12-22  点击:[]

山西旅游职业学院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内部管理,规范工作秩序,严肃工作纪律,强化教职工岗位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确保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安全稳定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山西省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为学院在编教职工。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考勤实行部门负责制,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考勤工作的责任人,选派一名考勤员负责本部门的考勤工作相关事宜。

第四条 学院通过电子考勤,登记教职工的出勤、请假、外出公务、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

第五条 各部门考勤员每月汇总上报本部门各类人员的《请假审批表》、《销假审批表》、《长期病假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没有履行相关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考勤工作作为教职工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评优、绩效工资发放、岗位聘用、职称评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考勤规定

第七条 教职工应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维护学院正常工作秩序。服从工作安排,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离职守。

第八条 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部门兼职人员及其他明确应坐班的人员,均实行坐班制,按工作日作息时间进行考勤。

第九条 专任教师按下列应到岗时间考勤:

(一)课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实训和实习)时间;

(二)学院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和教研活动时间等;

(三)学院、系部通知的会议、安排的工作及集体活动时间。

对于有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全部完成上述任务,记为全勤;如果只完成教学任务而不参加会议、学习、教研等活动,缺勤一次视为缺勤一天。对于没有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如不参加会议、学习、教研等活动,缺勤一次视为缺勤一周。缺勤根据实际情况记载为请假或旷工。

第十条 教职工应按照学院办公室通知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坐班人员超过规定上班时间15分钟为迟到,提前下班超过规定时间15分钟为早退。任课教师的上下课迟到早退情况按照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迟到早退累计2次按请事假1天计算,迟到早退3次按请事假2天计算,迟到早退4次按旷工1天计算。

第十一条 全院性会议的考勤由会议组织者负责,会后3天内将考勤情况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 因故不能正常上班的教职工应依照请假制度,凡请假半天以上都必须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附件1),按照审批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应及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假手续,并填写《销假审批表》(附件2),由部门考勤员及时交到人事处办理备案手续;假满需要续假的教职工,应按照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如遇特殊原因来不及请假,可委托他人代办,或口头请示,过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未履行续假、销假手续人员,其超出的时间记为旷工。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请假人员应妥善安排好交接工作再行离开。在请假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第四章 请假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教职工请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相应的《山西旅游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附件1),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离岗。

第十五条 请病假、生育假、婚假、工伤假者等,需附交规定证明材料和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如遇特殊情况(事故、急诊)不能预先请假者应在事后立即办理补假手续。

第十七条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应按时上班,填写《山西旅游职业学院销假审批表》(附件2),按程序办理销假手续提前返校者,提前销假,请假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有正当理由需要延长假期者,按规定程序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可以继续休假。

第十八条 教职工请假3天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7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7天以上,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和分管人事处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任课教师(包括兼课教师)请假应先到教务处签署意见后再履行请假手续。

中层及以上干部请假程序按照学院干部请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请假的类别及期限

第十九条 教职工因病、处理公私事务等不能正常工作的,应该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婚假、生育假、探亲假、丧葬假、工伤假和公务假等。

第二十条 请假期间如遇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请假时间连续计算。

第二十一条 病假:

1.教职工因患病需要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3天以上病假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2.在外地或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事后须持医院证明及病历按照审批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并需附交当地县(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和病历、医药费及检查费收据等证明材料。

3.履行病假手续但无诊断证明材料的,按事假处理。

4.连续病假在1个月及以上者,上班后1个月以内旧病复发又休息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连续病假满5个月以上,病愈上班工作在3个月以内又患病者,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5.教职工病假休满6个月仍需休假的,填写《山西旅游职业学院长期病假审批表》(附件3),持有效证明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后人事处备案。长期病假人员每满6个月须持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及检验单到人事处备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者,学院停发所有工资。

第二十二条 事假:教职工因个人或家庭紧急事务必须在工作时间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第二十三条 婚假:由于学院教育工作的特殊性,婚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如在工作日结婚,可以请假5天请假时须提供结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生育假分为产假、流产假、哺乳假、护理假。

1.产假: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日,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日;难产的增加产假15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日;在此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

2.流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日;满3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30日;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日;满7个月引产,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享受产假98日。

3.哺乳假: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日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日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

4.护理假:男教职工的配偶生育后,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特殊情况可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

第二十五条 探亲假:

1.凡在学院工作满一年的在编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在一地的,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均安排在寒暑假期间,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时间内探亲的,均按事假处理。

2.教职工在国内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3.未婚教职工在国内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或教职工自愿2年探亲1次的,可给假期45天。

4.已婚教职工在国内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30天。

5.已婚教职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以上1次的给假半年;不够4年的,按每年给假1个月计算

6.已婚教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40天,不予累计。

7.探亲假期是指教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第二十六条 丧葬假:教职工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死亡时,可给予丧葬假5天。家在外地的另加往返路途天数。

第二十七条 工伤假:教职工因工(公)受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工伤以省级相关部门鉴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公务假:

1.公务是指单位派出外出办理公事。

2.公务外出,必须办理公务请假手续,1天内部门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分管院领导审批,如事情紧急应事后补办手续。

3.公务外出超过1天,须出具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

4.公务假按正常出勤计算。

第六章 各类请假期间的待遇和规定

第二十九条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精神文明奖及其他规定

1.病假期间工资待遇规定:

1)请病假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100%发放。

2)请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9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按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100%发放。

3)请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7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0%发放。

(4)当月累计病假满5天、半年累计病假满15天、年累计病假满30天,从第6天、第16天、第31天起,每天减发当日任务绩效工资(每月按30天计算)。

(5)连续请病假超过6个月者或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者,经市级以上医院诊断和权威部门鉴定,因病不能恢复工作,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连续休病假,病假期间停发任务绩效工资和业绩绩效工资;因病不能恢复工作的,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应办理退休手续;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一切工资,满1年仍不上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6)连续请病假1年以上者,停发所有绩效工资。

2.病假期间精神文明奖发放规定:

请病假年累计天数超过20天,不满180天的,从第21天开始,每天扣发精神文明奖的1/600(精神文明奖计算周期为全年10个月,每月以30天计)。

请病假年累计超过180天不满1年的,精神文明奖发放60%。

连续请病假1年以上者,精神文明奖发放30%。

3.其他规定

1)教职工患癌症等重病症,病假满3年仍不能上班工作的,原则上按退休办理。

2)请病假人员在病假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按规定及时送交病假证明。若发现为休病假开假证明,利用病假去谋私利,停发全部工资直至按自动退职处理。

3)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病假超过2个月的,其见习期相应顺延。

4)教职工因工(公)负伤,必须有工伤鉴定证明,并按工伤有关规定执行。若因本人履行岗位职责有误或违规操作导致受伤,则治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因个人原因肇事(交通或打架斗殴等)受伤者,在休息期间减发全部工资。

第三十条 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精神文明奖及其他规定

1.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当月事假累计超过3天者,从第4天开始每天减发当月任务绩效工资1/30(每月按30天计算)。

(2)半年累计事假超过12天或者年累计事假超过24天后,每天减发全年任务绩效工资总额1/90

(3)一年累计事假超过60天的,从事假累计达到之日起停发一切绩效工资

2.事假期间精神文明奖发放规定:

请事假年累计天数超过10天,不满30天的,从第11天开始,每天扣发精神文明奖的1/300(精神文明奖计算周期为全年10个月,每月以30天计)。

请事假年累计超过30天不足45天,精神文明奖发放50%。

请事假年累计超过45天,精神文明奖不予发放。

3.其他规定

1)见习期间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见习期相应延长。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45天的,由个人写出请假事由,并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院长办公会同意的可继续履行请假手续;未获得同意必须返岗工作,否则超出部分按照旷工处理。

3)一年内连续事假超过3个月或累计达90天者,从事假累计达到之日起停发一切工资,按自动离职处理,人事关系转至省人才市场。

第三十一条 探亲假期间的待遇及规定

1.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2.教职工在规定探亲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3.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交通费每年可报销一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交通费每四年可报销一次。

4.教职工出境探亲,其境内段的往返路费按国内探亲的规定报销,境外费用自理。

5.教职工探望父母和配偶的交通费报销,以其父母和配偶户口所在地为准,如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一,应出具相应的工作单位证明和长期居住证明等材料,否则超出部分教职工本人自理。

6.教职工所乘交通工具根据学院报销有关规定执行,超出部分自理。

7.教职工报销探亲交通费时须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分管领导等审批后按学院报销制度到财务处报销。

第三十二条 婚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及规定

规定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超过规定期限按事假办理有关手续。途中一切费用由教职工自理。

第三十三条 生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及规定

1.生育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2.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经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诊断后仍不能工作的,按照病假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工伤假期间的待遇及规定

经人事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工伤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工伤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超过12个月的按病假处理。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是指在这期间发放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津贴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任务绩效工资,不发放业绩绩效工资。

第七章 旷工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者,超假不归者;

3.请假理由经查明是弄虚作假或不能提供有效诊断证明;

4.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安排,未按期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者;

5.无故不参加学院或部门安排的业务学习、政治学习、教研活动、集体活动以及会议者;

6.未经批准而擅自停课、调课、停工、找人代岗(代课)者;

7.进修培训、攻读学位、访学、挂职锻炼未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归者;

8.请假期满没有办理销假手续者。

第三十七条 旷工期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1.每月累计旷工3天以内(含3天),每天减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和任务绩效工资的1/10;精神文明奖扣发10%。

2.每月累计旷工达4天至7天者,每天减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和任务绩效工资的1/8;精神文明奖扣发30%。

3.半年累计旷工4天以上或年累计旷工7天以上或连续旷工7天以上者,每天减发任务绩效工资总额的1/15;精神文明奖扣发30%。

4.连续旷工时间超过9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达到19天的,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

5.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院可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院各部门考勤员在部门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部门考勤工作,每月末上报本部门所有人员的各类请假和销假手续,并上报本部门非坐班人员出勤情况(附件4)。

第三十九条 考勤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一)学院将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部门考勤工作进行监督与抽查,抽查结果与部门考核挂钩。

(二)考勤工作抽查内容主要包括:考勤制度执行情况,报送的考勤统计表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考勤,是否存在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等现象。

(三)对有虚报、瞒报、伪造考勤现象的,学院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违纪教职工和部门负责人相应的处罚。

第四十条 学院派出的支教、扶贫、借调、挂职锻炼、进修和访学人员按照政策规定和实际工作进行考核,并依据学院的相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

第四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教职工,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现行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本办法与之前学院规定不相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8年3月22日学院发布的《山西旅游职业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职工日常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山西旅游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2.山西旅游职业学院销假审批表

3.山西旅游职业学院教职工长期病假审批表

4.山西旅游职业学院各部门教职工月出勤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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