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旅游职业学院宣传统战部
2025.1
一、宗教政策教育
(一)宗教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36条: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8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3.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43条: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方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涉及宗教的规定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和上网用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宗教迷信。违反规定的,将给予特定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掉销经营许可证。
(二)宗教活动常识
1. 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我国宗教事务、宗教团体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2. 我国实行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
我国实行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在普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3. 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不能信仰宗教
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共青团员同样不得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学生党员和共青团员要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不信教、不传教。
4. 合法的宗教活动的条件
合法的宗教活动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场所合法,宗教活动应当在经过政府核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经政府宗教事务所部门认可的场所进行;二是主持活动的人员身份合法,宗教活动必须有宗教团体认定的教职人员或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三是宗教活动内容合法,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民身心健康。
5. 高校宗教工作“两不得”“五严禁”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思想、发展教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严禁师生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严禁师生在校内外参加或组织参加宗教活动;严禁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
6. 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干预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严禁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散布和宣扬有神论,严禁散布对社会主义制度以及党和国家宗教政策、法规的怀疑和不满。
7. 基督教私设聚会点是违法的
基督教徒私设聚会点是违法的,必须依法进行处理。
(三)大学生宗教活动六不准
1. 不准在校园中进行宗教活动
2. 不准参与任何境外组织或个人组织的宗教活动
3. 不准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 不准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
5. 不准利用互联网进行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宗教政策的活动
6. 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不准信仰宗教
二、民族政策教育
(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核心内容是实现“一个目标”,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达到“两个共同”,即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增强“三个意识”,即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增进“五个认同”,即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认同;树牢“五观”,即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宗教观。
(二) 各民族“三和”
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三)各民族“三交”
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四)“三个离不开”
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五)“四共”
共居、共学、共事、共乐。
(六) “五个认同”
增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七)六个“相互”
各民族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
(八)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
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九)加强民族团结要坚决反对“两个主义”
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
(十)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
“相互嵌入”就是各民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
(十一)党和国家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问题的基本政策
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
(十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内涵
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各民族群众为主体,通过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综合举措,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创造性推动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实践过程。
(十三)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基本原则
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方向;坚持以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根本途径;坚持以“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总目标;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促进民族团结;遵循社会团结规律,坚持正面引导;坚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十四)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总体目标
通过全面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和党的民族理论政策更加深入人心,各族群众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更加坚定;民族团结进步价值理念广泛弘扬,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凝聚力不断增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能力显著提高,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进一步巩固和发展。
(十五)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总目标: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
理念:重在平时、重在交心、重在行动、重在基层。
总要求:人文化、实体化、大众化。
根本方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根本途径: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