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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旅游职业学院学术诚信规范与管理办法

发表人: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9-03-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维护学术尊严,弘扬勇于创新、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树立严谨踏实、诚实自律的优良学风,营造追求真理、锐意创新、严谨求实、诚信负责、真诚协作的学术氛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山西旅游职业学院教务处特制定本规范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范和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山西旅游职业学院接受学历教育的全体学生以及已结束学业离校学生在校期间的学术行为。
       第三条 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规范有关的专题讲座或活动,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规范。作为学生自律、自审、自查的重要方式,要求新生入学时签署有关学术诚信的荣誉誓言。学生学习期间和从事学术活动时必须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诚信。教师、系部和学院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学生的学术诚信教育,在学生的学习、科学研究、论文写作、毕业实习报告等过程中给予及时、有效的指导和监管。
       第四条 对违反学术诚信行为的查处,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方针,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决不姑息,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二章 基本学术诚信规范
       第五条 学习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学习纪律,根据课程、实践或实习要求独立或按照合作规则完成相关作业、论文、毕业实习报告或其他作品。
       第六条 所有考试都应独立完成。考试应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以论文形式完成的考核,需直接引用或同义表述他人观点的,必须做出正确的引用说明。实验类考核,应遵守考场实验室的相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 遵守科学伦理道德,尊重研究对象,按照风险(伤害)最小化、有利、公正原则开展科研活动。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尊重人的自主性、知情权和隐私权,坚持程序公正、回报公正和分配公正。
       第八条 遵守实习、实训室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范使用实习、实训器材和原料。在数据、资料采集与分析中遵守诚实客观的原则,真实、详细记录研究过程,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考查。全部原始数据、图片资料、实验记录、样品等科研资源应交课题组保存。
       第九条 遵守论文写作、毕业实习报告或其他作品规范。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外文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等。
       第十条 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依照学术规范合理使用引文或引用他人成果。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核心部分。引用他人的成果、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均应注明出处。引文原则上应使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十一条 学术研究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只有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者,才有资格在研究成果中署名。有资格署名者,除因保密需要或本人书面同意外,均应署名。合作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任何成果均应在发表前经所有署名人审阅并签字,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第十三条 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或主要利用学校资源做出的研究成果,单位署名应为山西旅游职业学院。要保证学校能够充分、有效地使用该成果、关键技术或者资料。
       第十四条 在学期间以“山西旅游职业学院”名义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其它成果,投寄或申报前均应经过学院科研处和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并在指导教师或指导教师指定的代理人处就成果名称、署名人、登记时间等关键内容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对于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第十六条 一篇论文只能投给一家期刊,只有在确知被退稿后,才能改投其他期刊。论文发表后,他人有权做恰当的引用和进一步了解该成果的细节。国家资助的成果发表后应该与同行共享。
       第十七条 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第十八条 一旦发现研究成果中有疏漏或错误,应及时向相关人员和机构报告,根据错误性质实施有效补救措施。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
       第十九条 诚实严谨地与他人合作。耐心诚恳地对待学术批评和质疑。
       第二十条 介绍、评价研究成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不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一条 学术履历的撰写要客观、准确地评价所受教育经历和学术成就。在履历中应该写明自己获得的各种学位的时间,如果还未获得的学位,可注明预计获得的时间。介绍在国外的学习、研究经历时,中英文表述应当一致。
第二十二条 在列出发表的学术专著时,应该清楚地写明自己的贡献。如果自己只是专著的主编,应注明“编”或“Ed.”,如果自己只是参与写作专著中的某个章节,也应该注明该章节。
第二十三条 需要列举自己作为合署作者的论著时应该保留论著原有的排名顺序,不应该为了突出自己而改变原论著的排名顺序。采用黑体字或画线的方式让自己的名字突出则是可以的。如果一篇论文的合署作者人数较多时,不能全部列出,可在列出的最后一名作者后面注明“等”或“etc.”,让读者清楚地知道后面还有其他作者未列出来。
第二十四条 任课老师或指导教师可在上述基本学术诚信规范的基础上,根据课程或学科专业特点,提出更为具体的或更高的要求,并提前告知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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