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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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旅游职业学院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10-15    作者:     来源: 资产处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办公用房的管理,合理配置公房资源,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等文件,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公用房分配原则:统筹调整,相对集中,以编定标,定额配给。

第三条 办公用房按教学系部、职能部门、教辅部门三类定额配给。

第四条 学院办公用房实施两级管理。资产处具体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的管理办法及办公用房的调配,并监督各部门执行管理规定情况。各部门按学院有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制订本部门具体用房管理办法,并将本部门用房管理办法和使用情况报资产处备案。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办公用房是指各学院各部门为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行政办公所使用的办公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室、教研室、档案资料室、会议室等用房。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面积为“使用面积”。

第七条 学院管理的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接待室、收发室、院值班室归学院办公室统一管理;变电室、锅炉房、开水房、木工房、食堂、汽车库等服务用房归后勤处统一管理。具体使用面积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结合学院实际情况进行配置。

第八条 学院按定额将办公用房分配到各部门,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分配使用方案,确保本部门办公用房达到最大使用效率。各部门办公用房超出定额的未上交学院部分,按照1元/天/平米从部门公用经费中扣除。各部门如有特殊要求需要额外专门配置办公用房的,需提供相关文件,由部门分管院领导及分管资产的院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将其他用房挪作办公用房。

第二章 配置标准

第九条学院提倡合属办公或大厅式办公。对工作性质特殊的部门科室,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安排单独办公室。办公用房定额配置标准如下:

1、教学系部

系部办公用房包括系部坐班人员办公用房、资料档案会议室、教研室。

系部坐班人员办公用房按行政人员定额调配(副处级12㎡、副处级以下人员9㎡)的标准调配。

系部资料室、档案室、会议室等辅助用房按照总面积40㎡配置。

系部教研室按照每个教师3㎡配置,学院为每个教师配置办公桌椅。

系部办公用房计算公式为:

系部办公用房=副处级人数×12+副处级以下坐班人员人数×9+40+本部门教师数×3。

2、职能部门

我院无专属办公楼,办公使用面积按副厅级24㎡、正处级18㎡、副处级12㎡、副处级以下人员9㎡的标准调配。各处室会议室、档案室等辅助用房面积按照本部门行政人员办公用房总额的40%配置。

处室办公用房计算公式为:

处室办公用房=(副处级人数×12+副处级以下坐班人员人数×9)+(副处级人数×12+副处级以下坐班人员人数×9)×0.4。

3、教辅部门

教辅部门按职能部门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各部门定额用房面积由资产处根据组织部、人事处提供的编制数及实际人数,每年核定一次。各部门因人数等因素发生变化,相应增加或减少的用房面积在总定额用房面积10%范围内的,不予调整;超过10%的,学院视具体情况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在校内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只能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第十二条申请办公用房,由使用部门书面申请,经部门分管院领导签字、加盖公章,送资产处审核并报主管资产院领导批准后进行调配。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定额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学院具体情况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山西旅游职业学院

201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