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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校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发布日期:2020-03-13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组织体系

第一条 规范党组织设置。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党的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执行。

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置基层党组织,正式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委;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总支;党员50人以下、3人以上的,设立直属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按照业务相近、学科专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

院(系)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照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照年级、班级设置,也可按照学生社区、公寓、社团设置;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按照便于活动开展的原则设置。积极推行在实验室、课题和项目组、科研平台、实践基地设置党支部。师生党员较为集中的国(境)外实习实训点、进修点可建立临时党支部。

民办高校党的组织设置按照《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8号)和我省《实施意见》(晋办发[2017]31号)执行。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都应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

主管高校的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每年对高校基层党组织设置情况进行1次集中摸底,做到设置规范、调整及时。

第二条 配齐配强党组织班子。普通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领导班子的设置按照《山西省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晋办发[2015]36号)执行。

院(系)级单位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9人,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7人;院(系)以下单位支部委员会设委员3-5人,具体职数根据单位规模确定。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党支部党员不足7人的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每个院(系)要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院(系)党政正职一肩挑的,应配备专职常务副书记。党的基层组织可根据情况设组织委员、宣传 委员、纪检委员等。

全面实施高校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党建带头人、 学术带头人)培育工程。教师党支部书记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注重从优秀辅导员、骨干教师、优秀大学生党员中选拔学生党支部书记。

民办高校党委书记的选配按照《关于加强向民办高校选派党委书记工作的意见》(晋组发[2015]9号)执行。民办高校党组织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理)事会。师生规模1万人以上的民办高校应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

第三条 按期进行党组织换届。高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院(系)级单位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或4年;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建立健全党组织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未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不得延期或提前换届。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四条 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普通高等学校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高校全委会、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等议事规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院(系)级单位应规范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有关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民办高校应将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学校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健全党组织与学校董(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参与讨论研究。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

第二章 党员管理

第五条 严格党员发展工作。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和《山西省高等学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晋高工[2015]10号)。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把骨干教师培养成党员、把党员教师培养成教学和管理骨干的“双培养”机制,建立党员专家教授和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培养教师制度,注重在优秀青年教师、学科带头人中发展党员。将“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作为学生入党重要渠道,注重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适当增加民办高校发展党员数量,注重培养和吸收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出资人入党。从业人员30人以上的民办高校每年至少培养1名入党积极分子。

第六条 开展常态化党员教育培训。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培训要突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基本知识、党的优良传统、党的纪律等内容。党组织书记和班子成员每年学习培训不少于56学时;教职工、学生党员每年学习培训不少于32学时。高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书记任期内应当至少参加1次省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每期培训不少于3天。

第七条 加强党员监督管理。普通高等学校每年9月开展新生党员资格审查,并对所有党员组织关系进行1次集中排查。积极开展流动党员网上登记,每年6月做好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留转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双重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坚持出国(境)党员行前集中培训、谈话提醒等制度,党组织与出国(境)党员每半年至少联系1次,及时了解和掌握思想动态。对参加校外教学科研、实习锻炼、学术交流、挂职工作6个月以上的党员教师学生,实行跟踪管理。

民办高校党组织从聘用环节全面掌握教职工党员身份并纳入有效管理,在校从事专职工作6个月以上的党员一般应转入组织关系。暂时不能转入的,实行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

第八条 严格党费收缴管理。严格执行《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每年年初及时核定党员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单独设立党费管理账户的,严格执行党费管理规定,确保专款专用。党员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党组织每年向党员公布1 次党费收缴、使用情况。

第九条 开展党内激励关怀。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动态建立困难党员台账,通过走访慰问、谈心谈话、结对帮扶、设立党内帮扶资金等措施,经常开展关怀帮扶活动。注重推荐高校优秀党组织书记、党员教师、党务工作者作为“两代表一委员”人选和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人选。

第三章 组织生活

第十条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党课。高校党的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委(党总支)班子成员每年至少到所在支部或联系支部讲1次党课。

第十一条 坚持“支部主题党日”制度。贯彻执行《关于全面推行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的指导意见》(晋组通字[2018]19号)。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支部主题党日活动”。适应师生精神需求和接受方式的新变化,鼓励教师、学生党支部结合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服务活动,运用主题教育、讨论交流、参观党性教育基地等方式,开展富有时代特色的活动,进一步增强党员的党性意识和归属感,推动党组织活动与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相互促进。每年“七一”等重大节庆日,要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性的主题党日活动。支部主题党日活动覆盖支部全体党员,每名党员要按时参加活动。支部可根据活动主题,吸收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群众代表等参加,并积极吸纳外来流动党员参加。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活动。

第十二条 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高校及其院(系)级单位党委(党总支)每年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参照《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中发[2016] 36号)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应报上级党组织同意。高校及其院(系)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第十三条 坚持组织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 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应以党小组为单位组织。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按照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方案、逐一整改落实的步骤进行。

第十四条 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对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在党小组进行。党支部委员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对优秀的予以表扬,对不合格的及时教育帮助、促其转化,仍不合格的按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置。

第十五条 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高校党委书记(副书记)与党员定期谈心谈话,院(系)级单位党组织书记每学期至少与教师党支部书记谈心谈话2次,教师党支部书记每学期至少与党员教师谈心谈话1 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对工作发生变动、家庭发生变故、受到处分处置的党员,对群众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组织书记应当及时谈心谈话。

第四章 思想政治建设

第十六条 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将思想价值引领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和各环节。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创新教学方法,提升思想政治理论课、哲学社会科学课的吸引力、说服力,充分挖掘专业课程教学中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院(系)党组织书记要带头讲形势政策课,回答师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院(系)级单位党组织要定期研究分析学生的思想道德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实际困难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十七条 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党支部建立完善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每月至少组织1次教职工政治学习,将思想政治教育纳入青年教师岗前培训范围。坚持师德师风建设与业务提高相结合,组织开展宣传师德典型、深化学术诚信教育活动,在人才引进、课题申报、职称评审、导师遴选等环节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建立教职工思想状况调查分析制度,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积极为教职工排忧解难。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八条 加强活动场所建设。高校及其院(系)级单位党组织设置固定的党员活动室,对外悬挂党组织标牌。室内醒目位置悬挂党旗、张贴入党誓词,议事规则、行为规范、党内生活等基本制度上墙,配备必要的基层党建、党务工作书籍。有条件的党组织,开通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终端,配备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等电化教育设施和视听设备。院(系)党组织应为学生党支部开展活动提供场所。

第十九条 配强党务工作力量。普通高等学校党委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学生工作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规模较小、党员较少的高等学校,可设立综合性党务工作部门。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专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和党务工作人员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每个院(系)至少配备12名专职组织员。

民办高校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报酬待遇应不低于本校同职级行政工作人员。每个院(系)党组织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

第二十条 加强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教职工党员每年人均不低于200元、学生党员每年人均不低于100元的标准核定党支部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民办高校要将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必要支出。党员缴纳党费全额返还基层党组织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完善档案资料。高校及院(系)党组织要分别建立党建工作台账,按照文件、材料、名册、党员教育管理、发展党员、换届选举、主题活动、交纳党费、党务公开等分门别类进行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确保工作有痕、查询有据。有条件的高校,可在全校范围内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规范。

第六章 党建责任

第二十二条 明确党建工作责任。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工作,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负直接责任,定期检查调研,强化督促指导,推动党的建设各项政策落实到位。高校党委履行具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各项任务,每年至少听取2次党建工作汇报,党委班子成员每人至少建立1个基层党组织工作联系点。

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负直接责任,统筹指导。高校党委履行具体责任,党建工作作为学校注册登记、年检年审的必查内容。

第二十三条 建立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每年年初,高校及院(系)级单位党组织根据上级党组织党建工作部署,围绕中心工作、重点任务和日常管理目标,细化量化工作任务。高校党委与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签订《党建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节点、责任人员、质量要求、考核奖惩。

第二十四条 建立党建工作定期研判制度。推行高校党委每学期、院(系)级单位党组织每季度研究基层党建工作制度。重点对党组织班子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组织运行情况、重点工作落实等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每学期开展一次教职工、学生意见建议征询活动,在校园显著位置设置意见箱,及时解决合理诉求。

第二十五条 开展述职评议考核。每年年底,普通高等学校党委书记向党委教育工作部门作党建工作专项述职,述职评议考核结果与高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挂钩。组织院(系)级单位党组织书记进行党建工作专项述职并开展评议考核,述职评议后,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督促指导整改到位。

民办高校党委书记向上级党(工)委作党建工作专项述职。述职评议考核结果作为主管部门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与主管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