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扩招

高职扩招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高职扩招 >> 正文

高职扩招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1-11-30    作者:     来源:     点击: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扩招后

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职成厅函〔201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及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主动适应高职扩招后生源多元化、发展需求多样化对教育教学的新要求,保障质量型扩招,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就做好扩招后高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激活改革发展新动力。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抓住发展机遇,主动应对挑战,把高职扩招作为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的新动力,推动管理水平、学生综合素质、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提升。针对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在职职工及应(往)届毕业生等高职扩招生源(以下简称扩招生源)教育教学,坚持标准不降、模式多元、学制灵活,坚持因材施教、按需施教,坚持宽进严出,严把毕业关口。以学情分析为基础,以培养方案为关键,以教师主导为重点,以管理创新为突破,以信息技术应用为手段,确保“教好”“学好”“管好”,实现高质量就业。

二、系统开展学情分析。各高职院校要充分考虑不同生源在成长背景、从业经历、学习基础、年龄阶段、认知特点、发展愿景等方面的差异性,通过问卷调查、座谈、访谈等形式,对学生学业水平、技术技能基础、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学习目的和心理预期等深入调研,开展有关测评,形成学情分析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培养策略,充分挖掘扩招生源特长潜质,实施扬长教育,同时补齐短板。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职院校的指导,及时收集汇总,掌握高职院校学情,形成本区域学情分析报告,为做好扩招后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三、强化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价值引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严格落实《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基本要求》,开齐开足思想政治理论课。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确保各类课程都要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

结合扩招生源的经历特点,创新课程思政教学模式,积极开展实践教学,立足实际开设有关选修课程,确保思想政治教育取得实效。统筹推进针对各类生源的“三全育人”综合改革,强化职业素养养成和技术技能积累,将专业精神、职业精神和工匠精神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悉心关注扩招生源的思想动态,深入细致做好引导和服务。

四、分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各高职院校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依据学情分析报告,结合实际,分类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科学合理确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规格、课程设置、学时安排、教学进程、考核方式和毕业要求等,统筹配置师资队伍、设施设备和教学资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按程序审定通过后发布执行,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过学校网站等主动向社会公开。

针对扩招生源,鼓励实施灵活多元的教学模式,可实施弹性学习,最长不超过6年。确保总学时不低于2500,其中集中学习不得低于总学时的40%。与企业及其他院校合作培养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学生学籍注册学校负责牵头组织制订、审定。

五、打造适应扩招新要求的教师队伍。要针对扩招后教育教学新要求,加大教师培训力度,完善省级、地(市)级、校级教师培训体系,打造能够胜任面向不同生源实施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师队伍。推动教师转变观念、创新模式、改革方法与手段,增强适应和解决教学、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新情况、新要求的能力。

要引导高职院校组建由学校教师与行业企业专家组成的教师教学创新团队,积极应变、主动求变,分工协作开展模块化教学,建立导师制、师徒制,强化个性化教学。支持团队针对高职扩招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实践,定期开展教研活动,研究解决教学组织运行、课程结构内容、学生管理与考核评价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关注扩招生源对教学内容、培养方式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六、创新教学组织形式。要采取集中教学与分散教学相结合、校内教学与校外教学相结合、线上教学与线下教学相结合等方式,对非应届毕业生尤其是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应尽量单独编班或实施分层教学。指导高职院校实行学分制管理。鼓励校企联合开展培养,推行现代学徒制等培养模式。

对在岗职工可采用线上线下教学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工作日通过有关网络平台和教学资源线上学习,周末、节假日或晚间到学校或具备条件的企业教学场所集中面授和辅导,用好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等;对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可根据行业企业生产规律,实施“旺工淡学”的错峰教学,“旺”季以企业实践为主,“淡”季以学校教学为主;对高素质农民、村“两委”委员、相对集中的在岗职工等,应积极做好“送教下乡”“送教上门”,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社区学区”“企业学区”,就近实施集中教学。

七、探索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鼓励高职院校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按规定兑换学分,免修相应课程或模块。指导高职院校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试点,为各类生源的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提供便利。

扩招生源已有工作经历、相关培训经历、技术技能达到一定水平及在相关领域获得一定级别的奖项或荣誉称号的,经学校认定后可折算成相应学分或免修相应课程,并可调整有关教学内容或学时安排。有关高职院校应研究制订认定、转换规则和实施办法,经学校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发布实施,并通过学校网站等向社会公开。不得随意把未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企业工作内容、时间等折算抵扣学时学分。

八、严格教育教学管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高职院校适应生源、教学组织形式、资源利用方式的新变化,优化资源配置,创新管理机制,健全管理制度,提高学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要会同省级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加强退役军人生源的协同培养。充分发挥退役军人政治素质、意志品质、能力作风等优势,聘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学生担任兼职辅导员,或参与校园安全管理、军训等工作。

各高职院校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不同生源特点和培养模式要求,制订有针对性的学生管理办法,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坚持严格管理与精心指导相结合,为不同生源群体配备有一定阅历和工作经验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在落实《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基础上,针对不同生源特点,灵活多样开展实践教学,集中安排实习和学生自主实习相结合,校企共同制订实习方案,创新实习管理方式,为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九、建立健全质量评价体系。各高职院校要主动适应技术技能人才多样化培养需要,针对不同生源、不同学习时间、不同学习方式,改革学生学业考核评价方式方法,实行多元评价。结合课程特点和实际条件组织实施竞赛活动、技能抽查、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和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等。不断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运行机制,做好各类生源学生的学习状态数据采集,根据反馈实时诊断、及时改进。

要全面考察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素养、技术技能水平、创新创业能力,并把实现高质量就业作为检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准,做好毕业生的就业质量跟踪调查。严把毕业出口关,不得以任何原因、任何形式降低毕业要求,严禁实施“清考”。

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保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职院校分类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的过程性监管,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教育资源配置、信息公开、教学实施等情况,特别是对课堂教育教学过程开展检查,公布检查结果,并纳入有关考核评价。支持高职院校在教学场所、实训基地等方面做好条件保障,利用好晚间、周末、节假日等时间,提高教室、实训设施设备等资源使用效率。组织设立教改专项,加强教研科研课题研究,促进经验交流,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机制和模式。

各高职院校要将教育教学管理作为学校“一把手”工程,学校党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院(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有关部门和院系按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请各地推荐不少于5所本地院校的典型经验做法、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于2020年1月20日前报送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并将电子版发送至jxjc@moe.edu.cn。




教育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23日


山西旅游职业学院高职扩招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山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山西省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扩招后高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规范山西旅游职业学院高职扩招培养学生的管理行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山西省教育厅文件《晋教职成[2019]15号》文件精神,参照《山西旅游职业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高职扩招学生的学生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综合素质,依法治校、科学管理,规范管理,全面提升育人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学生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远大的理想信念,热爱祖国、服务人民、遵纪守法、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五条 学院尊重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切实加强学籍管理,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

(一)按照国家高职扩招政策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通知书、身份证,退役军人还需携带《退役证》,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成人教育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成人教育学院查阅学生档案,进行思想品德和心理健康复查,思想品德和心理健康复查有疑问的,由成人教育学院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处理意见。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即取得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三)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院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可在下一年开学前向成人教育学院提交入学申请,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四)由辅导员每学期开学组织学生注册、按时按期告知教学计划并专题汇报成人教育学院

二、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一)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二)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三)考试、考查课、实习报告均采用百分制记分;实习报告成绩的评定,应综合考虑扩招生源的实习时间、实习效果、文字表述能力等。

(四)各门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出勤等)和期末测试成绩综合评定;若是线上课程需增加课程学习时评分

(五)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过本人申请,在与所学专业匹配的基础上由专家组确定免修课程。符合学分转换办法的课程,学生可免修、免考,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优秀”等级95分或者“良好”等级85分;审定转换课程门数不得超过该专业所有课程门数的40%。

1.具有专科学历或者专科以上学历;

2.具有国家资格证书;

3.具有行业资格证书;

4.具有培训证书;

5.具有业绩类成果。

(六)退役军人免修体育课及军事课,弹性学制非退役军人通过参加体育项目相关证明免修体育课及军事课,认定通过后,成绩确定为85分

(七)在职毕业生的工作经历纳入实习实训环节,由学生本人提供工作关系证明,可以直接获得学分,成绩确定为85分;非在职毕业生通过实习报告由实习指导专家组评定实习实训成绩。

附件2-1山西旅游职业学院高职扩招学生学分认定与转换申请表》

(八)考试期间,学生一般不准请假。因病申请缓考(包括考试过程中生病),应当持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学院医院所出具的诊断书办理缓考手续;事假原则上不批准缓考。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不参加考试者,一律以旷考论,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九)凡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一律给予警告处分,该门课程以零分记,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毕业前视其认错态度由成人教育学院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十)考试或考查不及格的,由成人教育学院统一安排补考。补考不及格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成人教育学院安排重修。

附件2-2 山西旅游职业学院课程重修申请表

(十一)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由成人教育学院统一组织进行,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三、升级与留、降级

(一)学生完成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降级:

1.学生一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达四门

2.重修、补考之后,累计有四门课程不及格

3.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旷课达到四次

(三)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个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

(四)学生留、降级前考核达到60分以上的课程,留、降级后经成人教育学院核准允许免修。

(五)学生在院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六)学生留、降级后,如下一年级原专业停止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七)每学期对应作出留、降级处理的学生,由辅导员负责通知本人。

四、转专业与转学

(一)在册学生一般不得要求转专业、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经学院认可),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其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特殊情况,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根据毕业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院有权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二)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申请。转专业、转学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应当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由成人教育学院领导审核同意、主管院长批准后实施。

2.学生申请转入其他院校者,应当首先提出转学申请,经学院和转入院校同意后,由学院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还需省教育厅与拟转入院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协商,省教育厅通知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其他院校学生申请转入我院,在征得成人教育学院和分管院长同意的情况下,申请转入我院的学生应当持所在院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各门课程的成绩单、思想品德考核鉴定材料、本人录审表复印件、我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表和本人档案,来我院接受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正式转入手续,须接到省教育厅的书面通知后办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2.由我院转入重点院校;

3.由专科转入本科;

4.三年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

5.某些特定的专业(如艺术类专业)等转入其它专业;

6.无正当转学理由。

五、休学、停学与复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

学生因病或某种特殊原因需休学的,本人要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者需附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及学院医院意见),经成人教育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办理休学手续。

(二)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成人教育学院同意,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三)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学院保留其学籍。

2.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四)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成人教育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主管院长审批。学院批准中途停学者,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五)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没有恢复健康者,不得复学。

2.学生休(停)学期满,须持批准其休(停)学的通知,向成人教育学院申请复学。经成人教育学院审查符合复学条件后,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编入相应或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3.休(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由成人教育学院提出意见,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取消其复学资格。

六、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学生一学期课程考核达五门及五门以上不及格

2.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五门以上(含五门)课程不及格

3.未请假五次不参加教学活动

4.学生第二次留、降级

5.不论何种原因,学生学习时间超过学制三年

6.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或延长休学手续

7.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而不准复学

8.经过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

9.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

10.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

(二)对学生作退学处理,由成人教育学院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

(三)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成人教育学院及时向退学学生出具退学通知书。

2.退学学生收到退学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办理退学手续。

3.退学学生档案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四)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

(五)经学院批准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退学学生无论考核成绩及格与否,只要学满一年,均按实际年、月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七、毕业

(一)学生毕业时由成人教育学院作出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二)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课程考核和实习报告均达到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三)成人教育学院在学生毕业前,统一安排成绩不合格者再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四)因为成绩不合格按结业处理的学生,可在两年内向成人教育学院申请补考两次,每年三月上旬申请,五月份补考。补考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两年内不申请补考或经过两次补考仍不合格者,不再安排补考,仍按结业处理。

(五)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时间填写。

八、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高职扩招学生。

(二)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成人教育学院。

(四)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施行。


第三章 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一)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学生应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用马克思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增强体质。

(三)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坚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适当引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等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学生各方面的积极性,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四)本细则所称学生日常行为管理,是指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阶段有关环节的管理,是对学生行为的规范。

(五)本细则适用于我院高职(专科)扩招学生的管理。

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5.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6.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教学秩序

(一)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非法集会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宗教活动。

(三)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可以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四)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不良或有害信息。

(五)学院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班级民主管理。

(六)学生反映问题应当通过正规渠道按组织程序进行。

(七)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和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随意请假。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做出有损国家利益和声誉的行为。

(八)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院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九)学生因病因事请假,请假一次,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二次,由班主任、辅导员联合审批;请假三次,由班主任、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成人教育学院审批;请假四次及以上的,有关部门签署意见,由主管院长审批。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当及时向班主任销假。

附件3-1《高职扩招学生请消假登记表》

(十)《高职扩招学生请消假登记表》、医院证明由班主任保管备查。

(十一)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超过四次及四次以上不参加教学活动,应予退学。

四、学生课外活动管理

(一)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学生社团是由我院学生按照自愿的原则组织和参加的以服务广大学生成才成长为宗旨,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目的的学生组织。凡属我院正式注册的学生均可以申请加入。

(三)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四)社团开展与其他院校和地方的联谊活动应当经主管院长批准。学生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和创办面向校外的刊物,应当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学院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

五、奖励与处分

(一)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行、学业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三)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可分为以下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的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可酌情减期。

(四)对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学生,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可以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的:

1.被判处徒刑、管制、拘役或送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刑拘或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其问题性质和情节,可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经审查纯属无辜者不在此列)。

3.被公安、司法部门处以警告、罚款的,视其性质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乃至记过处分。

(七)张贴大、小字报的;出版非法刊物或参加非法组织的;带头起哄、闹事、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的:

1.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经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和检查错误,并有悔改表现的,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的,可以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故意损坏公共或私人财物的,除照价赔偿外,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严禁赌博和观看、传播、复制淫秽书刊、音像以及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1.凡参与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2.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提供场所或用具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对策划、参与打架或为打架提供便利、作伪证的处分:

1.肇事、打架

(1)以语言挑逗或用各种方式触犯他人,虽未动手打人,引起打架,给予警告处分;

动手打人但未伤他人,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致他人轻伤,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致他人重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先动手打人和打架为首,从重处理;参与打架三次以上,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参与

策划他人打架,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严重,并造成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策划他人打架,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作伪证、提供凶器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或提供凶器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打架者犯此条加重处分。

因作伪证或提供凶器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持械打人,视其后果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犯有上述三种行为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打人致伤,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还应当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和营养费,如不按期交纳相关费用的,加重一级处分。

(十三)违反考场纪律,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

(十四)对做出有损大学生形象行为,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对违犯其他校规校纪的处分:

1.酗酒、寻衅滋事者,经教育有悔改表现,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对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情况予以经济赔偿;

2.在公共场所起哄,扰乱公共秩序、公共卫生,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走私贩私、转手倒卖和非法经商,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私拆别人信件、邮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在教室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以及发生其他不文明行为而不听劝阻,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6.在同学之间,挑拨离间、污辱和造谣诽谤他人,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违反学院规定,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灾,造成一定损失,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灾,损失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对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情况予以经济赔偿;

8.在校内外做出有损于学院声誉或形象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9.随意破坏教学场所的卫生环境和秩序,任意张贴海报、商业性广告等,不听劝阻,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0.违反学院其他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11.毕业生离校时,有破坏公物,乱涂乱画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并视其情节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直至取消毕业资格,按退学处理。

(十六)对每学期旷课累计达到下列数次的处分:

1.2次以下,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2.4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3.超过4次以上,自动退学处理。

(十七)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院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条例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十八)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十九)学生处分决定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对学生违纪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成人教育学院直接批准决定并备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班主任、辅导员提交书面调查材料及处分意见,经成人教育学院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班主任、辅导员提交书面调查材料及处分意见,经成人教育学院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十)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或纪律教育。给予学生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山西省教育厅备案。

(二十一)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学生基本情况、处分事实、理由、依据、处分决定以及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二十二)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由学院负责人、法律顾问、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二十三)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十四)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审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院研究。

(二十五)学生对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二十六)从处分决定或者审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二十七)不得因学生提出申诉而加重处分。

(二十八)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按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十九)对违法、违规、违纪事实确凿并有明确依据的,学院可采用简易程序,对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三十)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六、附  则

(一)本规定适用高职扩招学生。

(二)本细则解释权成人教育学院。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施行。



第四章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教学〔1992〕7号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高校扩招中录取的全日制学生。

安全教育

第五条 高等学校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扩招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中,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灾、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常态化、制度化。

第七条 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注重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

安全管理

第八条  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学院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班主任、辅导员的年度考核的责任目标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十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院同意,按学院规定进行。学院要认真进行审查,条件不具备者不得批准。

第十五条  发生刑事、治安安全事件或交通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

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院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过错方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涉及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有必要搜查学生住所的,须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

第十九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院应在一天内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要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学、实习过程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实习过程中,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非教学期间学生发生意外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教学期间因不可抗因素或自然灾害发生的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院要求高职扩招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非教学期间安全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凡经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的,应予退学。

第二十六条 因事故致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院认为生活能够自理,能坚持学习的,可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学习的,应予退学,发给肄业证书,酌情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意外死亡,学院不承担丧葬费。如确有困难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二十八条  意外残疾,责任不在本人的,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残废丧葬有关规定处理,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三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由其他单位、个人承担事故责任的,学院不给予经济补助。

第二十九条 见义勇为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院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申请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的,可向相关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一、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

1.思想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爱护公物,热爱劳动,艰苦奋斗,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热爱社会工作,遵守国家法令,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德育成绩80分以上。

2.学习好,有明确的学习目的,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各科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班、团干部降低5分),考查成绩均及格。

3.身心健康,讲究卫生,有良好的习惯。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在学习中起到模范作用。

2.热心学生工作,处处以身作则,对本职工作认真负责。

3.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刻苦钻研各门功课,各科成绩及格,班内综合排队名次在前60%。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执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敢于批评和抵制不良行为。

5.密切联系同学,坚持实事求是,关心同学的进步,能深入了解并能及时反映同学的思想状况以及同学的合理意见和要求,能发扬民主作风,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善于发现并及时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成为辅导员、班主任的得力助手。

6.能带领同学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各项集体活动,对学生工作有开拓精神,锐意创新。

7.德育成绩为优秀(80分以上)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在评上后发现的,取消荣誉称号:

受院纪处分或通报批评

打架骂人,扰乱教学秩序,违反社会治安规定,违反学院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

考试或者考查过程中有作弊行为

有意破坏公物

有旷课行为

四、评选时间和比例

“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在面授正常后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比例分别为学生总数的10%和6%。

五、评选程序

学生进行个人小结。

小组进行讨论、评议、推荐,并写出书面意见。

班主任征求任课老师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召开班、团干部会议讨论,确定初评名单。

整理先进事迹材料,本人填写《三好学生审批表》或《优秀学生干部审批表》,由成人教育学院审查;推荐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三天。

学院主管院长批准。

附件《三好学生审批表》、《优秀学生干部审批表》


第六章 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依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具有正式学籍的高职扩招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三)我院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名额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确定。

(四)成人教育学院扩招学生的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名额由学院研究确定面授正常后按规定评定

二、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

(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成绩优秀,获校内一等奖学金。

三、申请与评审

(一)国家奖学金申请和评审工作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领导下,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三年制专科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其他奖学金。

(三)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

(四)申请国家奖学金应提交的材料

1.学生本人申请;

2.学生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银行卡卡号;

3.本人一学年内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单。

(五)评审程序

1.各班学生资助工作评审推选小组在申请截止日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开展工作,并将推选结果在本班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成人教育学院初审;

2. 成人教育学院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国家奖学金的初评和建档工作,无异议后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

3.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全院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资格进行复审、建档,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定;

4.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在3个工作日内召集所有成员对全院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审定,达到2/3以上成员通过,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四、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学院按国家规定将国家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计财处和成人教育学院建立国家奖学金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加强学生管理。

(三)学院各级学生资助管理组织要加强对获奖学生的日常行为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法律、学院纪律者学院有权追回奖学金。

(四)学院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解释权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7]115号)和《关于印发〈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晋财教[2007]1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具有正式学籍的高职扩招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名额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确定。

(四)成人教育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学院研究确定面授正常后按规定评定

二、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度获校内奖学金;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一)根据中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要求,每年四月底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确定有关原则和晋财教[2007]150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按时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教育厅与财政厅审核。

(二)每年秋季开学前,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下发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和预算额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相应名额和预算额度分配至成人教育学院。

四、申请与评审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和评审工作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领导下,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三年制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四)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提交的材料:

1.学生本人申请;

2.学生本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原件(当年使用);

附件7-1《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学生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银行卡卡号;

4.本人本学年内的学习成绩单和综合测评成绩单。

(五)评审程序

1.各班学生资助工作评审推选小组在申请截止日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开展工作,并将推选结果在本班公示1天,无异议后报成人教育学院初审。

2. 成人教育学院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评和建档工作,无异议后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

3.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全院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资格进行复审、建档,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定。

4.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在3个工作日内召集所有成员对全院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审定,达到2/3以上成员无异议者为通过,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五、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计财处和成人教育学院建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加强管理。

(三)学院各级学生资助管理组织要加强对获奖学生的日常行为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法律、学院纪律者学院有权追回奖学金全额。

(四)学院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章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高职)


一、总则

(一)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意见》(晋财教[2007]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具有正式学籍的高职扩招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我院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学院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学生人数和生源结构因素确定。

(四)成人教育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学院研究确定。

二、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一)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比例平均为成人教育学院学生总人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300元,分三档确定资助对象,一等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占助学金总额的20%),二等为每生每学年3300元(占助学金总额的40%),三等为每生每学年2300元(占助学金总额的40%)。

(二)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未受到纪律处分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5.家庭经济困难(经成人教育学院认定)。

三、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一)根据中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要求,每年4月底前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确定有关原则和晋财教[2007]150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按时提出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教育厅与财政厅审核。

(二)每年秋季开学前,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下发的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分配和预算额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相应名额分配和预算额度分配至成人教育学院。

四、申请与评审

(一)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领导下,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评定工作始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每年的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8-1《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四)申请国家助学金应提交的材料:

1.学生本人申请;

2.学生本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原件(当年使用);

附件《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银行卡卡号;

4.本人本学年内的学习成绩单。

(五)评审程序

1.各班学生资助工作评审推选小组在五个工作日内开展推选工作,并在本班公示天,无异议后报成人教育学院初审。

2.成人教育学院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国家助学金的初评和档案整理工作,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

3.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全院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资格进行复审、建档,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定。

4.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在三个工作日内召集所有成员对全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审定,达到2/3成员通过,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五、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学院按学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二)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单位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计财处和成人教育学院建立国家助学金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加强学生管理。

(四)学院各级学生资助管理组织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日常行为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法律、学院纪律者学院有权追回助学金。

(五)学院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章  学院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大学生素质教育,鼓励大学生努力学习,增强大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及山西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学金等级标准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院每年从教育事业收入中拨出3%左右(根据学院实际适时调整)的经费设立奖学金。

(一)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每人每学期800元。

(二)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8%评定,每人每学期600元。

(三)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每人每学期400元。

二、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评定时间

每学期评定一次,每学期开学后2个月内完成评定。

(二)评定程序

1.各班由辅导员、班主任、班干部、学生代表组成5—7人评定小组,以班级综合排队名次为依据进行民主评定,制定出方案,全班通过;

2.班级评选结果报成人教育学院审查,由主管院长审批;

3.所有评选结果及时进行公示。

(三)奖学金发放

按学期一次性发放。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奖学金

(一)有一门课程考试或考查不及格

(二)受党、团及行政纪律处分

1.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内不得享受任何奖学金;

2.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一学年内不得享受任何奖学金;

3.留级学生,一学年内不得享受任何奖学金。


第十章 山西旅游职业学院贫困生资助实施细则


一、根据教育部和山西省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全面实行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确实解决好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上大学问题,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月收入(包括家庭所能提供的和各种奖学金、补贴)低于学院所在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平线的,可视为贫困生。

三、补贴经费的来源:学院从每年教育事业收入中划拨出3%左右(根据学院实际适时调整)的经费用于对贫困生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补助。

四、补贴人数的认定:对贫困生的认定不超过学生总数15%,按每生每学期400元予以补助。

五、由于天灾人祸等特殊原因出现困难的学生,可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

六、贫困生补贴的评审办法

(一)贫困生补贴由院学生工作处统一负责,成人教育学院负责高职扩招学生的落实,各班辅导员具体实施。

(二)贫困生补助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的有关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附件10-1《贫困生补助申请表》

(三)申请贫困生补助的学生班内综合排队名次要在班级前60%,且未受纪律处分、无恶意欠费、无考试不合格科目。

(四)根据学生本人所提供的证明及本人平时生活情况,通过学生所在班级民主讨论并经班级辅导员调查确认后,填写贫困生登记表,成人教育学院审查并加注意见后,报学院批准。

七、贫困生补贴的评审工作,要做到公正合理、公开透明,要及时公布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上报名单及审批结果,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师生监督,任何人不得徇私。要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凡发现弄虚作假等情况,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团纪、校纪处分。

八、贫困生补贴按学期评审发放。

九、对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属子女及家庭发生重大灾祸的学生,要优先补贴。

十、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成人教育学院。


第十一章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五条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标准及年限

第六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学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高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十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或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入学生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偿还;学校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还应同时将偿还贷款票据复印件寄送学生就读高校。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一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二条 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以下简称中央高校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地方所属高校以下简称地方高校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地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中央财政于每年5月底前,对各省份上一年度实际所需资助经费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达各省份当年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中央有关部门、各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所属高校。各有关高校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支付资助经费,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应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应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二十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高校学生的入伍资格、资助资格等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对符合要求的高校应征入伍学生,学校应及时办理资助手续。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4月20日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2011年10月19日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11]510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章  退役军人申请学费资助流程

一、注意事项

退役军人申请学费资助必须由本人申请,真实性由本人负责;学费资助关系到退役军人切身利益,未能申请成功,则需足额缴纳学费。

、申请流程:

1.登录全国征兵网

2.应征报名(分男兵、女兵)、进入应征报名

填写学信网账号、密码,(首先在学信网注册)


选择往年报名信息,按照要求填写

选择打印报表,进入如下界面


选择《高校学生退役入学学费减免申请表》,直接下载《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表首内容根据个人信息自动生成),第二部分如下:


手工填写:学制年限(三年)、申请学费减免总计(每年学费乘以3)、第一学年学费、第二年学费、第三年学费。

由征兵办公室填写内容、盖章(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由退役军人管理局填写内容、盖章

三、特别说明

1.对于报考我院的退役军人,在学院组织招生测试时收缴《退役军人参加高职扩招身份认定表》原件与退伍证复印件。


附件12-1 2020年退役军人参加高职扩招身份认定表》

2.高职扩招学生一般每年3月份注册。凡我院录取的退役军人学生,在注册完成后登录全国征兵网下载《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盖章后交回成人教育学院。

附件12-2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第十三章 就业服务工作


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扩招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的提醒函》(晋教职成[2021]82号)文件精神和《山西旅游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手册的相关规定,山西旅游职业学院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学生工作重中之重,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为统领,以品质就业服务为支撑,精准施策,多方发力,确保我院毕业生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一、工作思路

山西旅游职业学院高职扩招弹性学制学生均是在职生源,有一定的社会经验、求职经历和工作经历,提升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是重中之重,因此主要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引导扶持创业创新结合山西创新驱动、新兴产业发展迅猛的大环境,积极支持引导有意愿、有潜能的毕业生投身创业创新已成为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重要部分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加强创业意识教育、选派专家进行创业项目指导、积极开展网络创业培训等

2.多平台精准开展招聘服务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搭建便捷高效的求职招聘通道,提升人岗匹配效率。采用“线上+线下”的手段常态化开展招聘工作,根据当疫情防控要求,结合毕业生求职特点,灵活举办分行业、分专业、小型化招聘活动,拓展本地化服务项目,创新跨区域招聘组织模式,积极促进供需对接。

3.职业技能培训针对我院旅游管理、酒店管理、烹饪工艺与营养以及数字媒体艺术设计等特色专业,一方面强化理论教学和实习实训,另一方面针对行业标准、岗位需求大力开展培训活动。组建专业化高素质实习指导师队伍,充分利用现有的实习实训基地,并积极探索与相关企业合作培养新型高级技能型人才,不断夯实学生的专业技能,拓展就业渠道。

4.加快跟进实名服务通过各班辅导员与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共同跟进毕业生就业实名服务,将毕业生全面纳入就业服务系统,确保登记到位、联系到位、帮扶到位。

5.扎实做好困难帮扶通过各班级辅导员与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确定困难就业毕业生名单,将困难毕业生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实施专项帮扶、优先援助。

6.保护毕业生就业权益。山西旅游职业学院专门制定《山西旅游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手册》,并且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劳动合同法》解读,及时梳理发布毕业生实习实践、就业创业中的典型侵权案例,开展权益保护专题宣传,增强毕业生风险防范意识。

7.评定院级优秀毕业生。根据山西旅游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评定办法结合弹性学制毕业生在职特点,按照一定比例评定学院优秀毕业生,引导学生思想进步、热爱集体、努力学习的舆论导向,树立优秀毕业生典型,为企业培养具有思想进步、有较高工作技能和职业素养的骨干力量。

附件13-1 山西旅游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8.努力做好就业宣传教育。山西旅游职业学院充分利用“线上+线下”资源,在学院官网开设就业创业专栏,不定期组织开办专题培训,大力开展就业创业教育,努力加强扩招生源的就业创业意识,使毕业生“能就业、就好业”。

二、《劳动合同法》关联条款解读

解读一: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更为严厉的罚则

关联条款: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读:

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这些条款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应当说,其中制定的处罚规则是非常严厉的。

解读二:引导订立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联条款: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长期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认为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重要基础。因此,立法者试图通过这些条款引导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推动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国内的“落地生根”。

解读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总体成本增加

关联条款: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工龄经济补偿金问题。从总体上看,增加了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成本。

另外,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第四十七条区分了高端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对高收入者进行了两个高额限定,一个是月平均工资标准的限定,另一个是经济补偿金总额的限定。把高端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区分开,进行两种经济补偿,体现出《劳动合同法》对于一般劳动者的倾斜保护,避免在经济补偿金标准上出现过分悬殊,同时也对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成本作了适当平衡。

解读四:对劳务派遣的规范与限制

关联条款: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解读: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在国内市场上一直备受争议。目前规范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极少,基本上是立法的空白点,因此,《劳动合同法》在第五章中用了第二节共十一个条款来规范劳务派遣。

有关劳务派遣的条款,一直是《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之一。此次劳务派遣规定中对用人单位影响较大的变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等。

从这些规定上看,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预期利益与以前相比,将大为降低。

解读五:有十大亮点可关注

一是非公办企业职工有法可依。《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保护了非公办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违法不签合同单位须付双薪。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外,还应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是续订“无固定合同”劳动者有权做主。根据规定,在“连续工作满10年”等三种法定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予签订。

四是1年期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同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五是“违约金”有“上限”。根据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除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可以约定劳动者违约金之外,其余任何名义的违约金都属违法。

六是单位未依法缴社保费,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七是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最短须签2年。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是非全日制员工工资不能按月结算。其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九是收取“押金”最高可罚2000元。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以担保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标准处罚。

十是恶意欠薪将加付等额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标准为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

三、实用就业指南

(一)毕业生针对被录用单位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1、有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协议接收毕业生的权利。就业协议书是国家专用于毕业生就业正式文本,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一旦签约就有义务严格履行协议,不得无故进行更改。

2、有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规定提供各种劳动保障的权利。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试用期满后应签订劳动合同。

3、有追究用人单位违约责任的权利。

(二)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的权利表现在哪些方面?

1、获取信息权。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在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应包括①信息公开②信息及时③信息全面。

2、接受就业指导权。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

3、被推荐权。高等学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毕业生享有被推荐权包括①如实推荐②公正推荐③择优推荐。

4、选择权。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即可以自主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

5、公平待遇权。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也应公正、公平,一视同仁。

6、违约求偿权。毕业生、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果用人单位无故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应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

(三)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劳动合同法》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大学毕业生求职就业要特别注意这一环节。《劳动合同法》强调了用人单位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方面的义务,并将这些义务具体化。

第一,劳动合同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内订立;第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第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五,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什么是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有哪些解决途径?

所谓劳动争议,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主要包括下列争议:(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五)什么是《报到证》,有何作用?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国家教育部印制,并由教育部授权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主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报到证分上下两联,上联交毕业生本人报到使用,下联由学校装入毕业生档案),是只有列入国家或省毕业生就业方案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才能持有的有效报到证件。其作用是: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证明持证毕业生是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而被录取的学生;凭就业报到证及其它有关材料办理迁移毕业生人事档案、户口关系(入学时没有办理户口迁移关系的毕业生如在异地就业,持《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毕业生报到后,持《报到证》及接收单位有关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持《报到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自主创业手续及减免有关税费;待就业毕业生可凭《报到证》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代理手续。毕业生到接收单位报到后,《报到证》由单位人事部门存档。工作以后如发生工作变动,《报到证》是新单位接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回生源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哪些主要政策和规定?

1、凡在择业期两年内找到就业单位的,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为其办理有关毕业生就业手续。

2、毕业生回生源地半年以上仍未就业的,可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证明到户籍所在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3、对灵活就业,以及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由各级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其办理人事代理事项,并在两年内免费保管档案。

(七)档案的作用是什么?

档案是个人经历的真实记录鉴证,它表明了一个人的行政隶属关系它还肩负着其他一些重要的任务,如个人需要的身份鉴定,司法公证、职称申报、报考研究生、开具个人证明、办理退休手续、新单位入职审查、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政审、流动人员计划生育及婚姻状况证明、工龄的审核认定、退休工龄的审核,出国政审、办理保险等等。

(八)什么是人事代理?如何办理人事代理?

人事代理属于人才交流服务范畴,其职能如下:为委托方管理人事档案,办理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的后的转正定级手续,调整档案工资,出具报考研究生、婚姻登记、办理独生子女手续、自费留学、出国等有关人事档案的证明材料;

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从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之日起,按照有关规定承认身份,申报职称,计算工龄,确定档案工资,办理流动手续。为委托方接转党团组织关系,建立流动人员党团组织,开展组织活动;为委托方代办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业务等。

毕业生的就业单位不能或不愿解决档案和落户问题的可以通过当地人才服务管理机构的人事代理部门(人才市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毕业生需向人才市场提供推荐表原件一份、就业协议书原件一式三份、身份证复印件,并交纳一定金额的档案管理和人事代理费用。

四、毕业生就业事项

(一)联系到正式接收单位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未联系到正式接收单位的毕业生,建议尽早联系正规人才代理机构进行人事代理、档案托管。

(二)毕业生若签好就业协议或签好人事代理协议,请送交就业指导中心;其他灵活就业毕业生请务必将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送交所成人教育学院。

(三)我院对于没有签订就业协议或人事代理协议的毕业生,一律派遣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生接收部门。毕业生在领取毕业证时,可同时领取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和档案。

(四)根据大学生预征入伍政策,预征入伍的毕业生在第一次派遣时统一派遣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生接收部门。

(五)升学的毕业生,请务必在去录取院校报到前持录取通知书到就业指导中心进行登记,可以将户口档案迁往所升学校。

(六)毕业生在应聘时一定要提高警惕,若遇到紧急情况应及时与学校或家长取得联系或报警求助。

(七)其它未尽事宜,毕业生可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进行咨询。







附件2-1:

山西旅游职业学院

高职扩招学生学分认定与转换申请表

姓名


学号


专业


班级


教学点


成果


拟转换课程及学分

课程名称

课程性质

学分

成绩

开课学期
















证明材料目录

(逐条列出证明材料名称并附材料于表后)

专家组评审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成人教育学院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主管院长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2:

山西旅游职业学院课程重修申请表

学年      学期                               年   月   日

重修申请

学生

姓名


性别


专业


学号


班级


重修

课程


联系方式


成人教育

学院


重修考核

教师

姓名


联系

方式


联系

地址


邮箱


重修过程

①(作业及时间)

(作业及时间)

(作业及时间)

(作业及时间)

(作业及时间)

教师签字


考核成绩


附件3-1:

高职扩招学生请销假审批表

教学点名称: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学号


联系电话


班级


请假日期

日至 日,共


班主任意见


辅导员意见


成人教育学院意见


主管院长意见


销假时间


班主任签字


备注


1、请假期满必须销假;

2、此表将作为决定是否重修的依据,请班主任妥善保管。

注:审批表中的均分为文化课的均分,不含德育与体育成绩,名次为班级总排名。

附件7-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院(系) 年级 专业 学(籍)号

学生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相片

身份

证号


户籍(转入学校户籍的学生填写入学前户籍)

□城镇   □农村

家庭基本情况

家庭

情况

家庭人口数


家庭成员

在学人数


户籍

地址

   省(自治区)      市       县(市、区)       镇(街道)      (门牌号)

邮政

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家庭成员情况(直系亲属)

姓名

与学生

关系

年龄

工作(学习)单位

联系电话

从业

情况

文化程度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特殊群体类型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否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是□否  3.特困供养学生□是□否

4.孤弃学生□是□否 5.烈士子女□是□否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是□否7.残疾人子女□是□否

8.困难职工家庭子女□是□否9.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是□否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个人承诺

本人保证所填信息真实,并同意授权有关部门通过信息核对系统,对所填信息进行查询、核对。

手写签名:

  月   日

本人是 同学的(□父亲□母亲□监护人),该同学所填信息真实,同意授权有关部门通过信息核对系统,对所填信息进行查询、核对。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手写签名:

  月   日

认定结果

学生就读学校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


组长签字:

  月   日

学生就读学校院(系)认定工作组意见:


组长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月   日

学生就读学校认定领导小组意见:


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月   日

备注:此表适用于普通高校

8-1: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族


政治

面貌


入学时间

























 号


所在年级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大学              学院(系)              专业           班






















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人口

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家庭成员情况

 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院系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10-1:

山西旅游职业学院贫困生补助申请表

   名


院(系)专业



   别


   级


民族



   号


入学时间

 月  日

培养

层次



家庭详细地址(邮编)



家庭经济状况

家庭主要成员

收入来源及数额(月)

  亲




  亲
















家庭总收入(元)/年


家庭人均月收入(元)


申请理由


班级意见



签字

  月   日

班主任意见



           签字

                             月    日


院(系)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月    日


学院意见



签字(盖章)

   月    日

 注


附:1已参加勤工助学的应在“备注”栏注明;

2申请人须详读《山西旅游职业学院特困生资助实施细则》;

3申请人须如实填写本表格。

附件12-1

2020年退役军人参加高职扩招身份认定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政治面貌


学历


毕业院校



入伍时间


退役时间


安置地



退役证编号


身份证号



现户籍所在地
县(市、区)

省(区/市) 市(地//盟) 县(市//旗)

现家庭住址及邮编


现工作单位


本人联系电话


本人其他联系方式



父亲姓名及联方式

姓名: 联系电话:

母亲姓名及联方式

姓名: 联系电话:

其他亲属及联系方式

关系: 联系电话:


该同志为 (择一填入:1.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退役军人、2.退役一年以内自主就业退役军人、3.退役一年以上非自主就业军人、4.退役一年以内非自主就业军人)。符合(不符合)《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学费资助条件。

                                                退役军人事务局盖章    
                                                      月    日

备注:此表一式四份。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部门、报考院校、退役士兵本人各一份。

12-2: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

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照片

申请类型

(二选一)

□退役复学

R退役入学

就读高校


高校隶属关系

□中央

R地方

学号


院系




班级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现住址


就学和服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考入本校年月


参加何种考试考入本校


服役前获得的

最高学历


现阶段就读学历层次


入伍时间


退役时间


复学时间

(退役入学不填)


考入本校以前是否

享受过本政策资助

□是 R否

申请学费减免情况(学生向学校确认后填写)

学制年限


剩余就读年限

(退役入学不填)


申请学费减免总计(元)


第一学年

学费(元)


第二学年

学费(元)


第三学年

学费(元)


第四学年

学费(元)


第五学年

学费(元)


备注


※※※※※※以下由学校、征兵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

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经确认,_________同志______年______月入伍服兵役,______年______月退出现役。退役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意见(仅退役入学学生填写)

经确认,_________同志______年______月退出现役,属于自主就业。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高校审核情况

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生复学(入学)后应缴纳学费_______元/每年,根据规定给予学费减免_____年,总计_________元。

签字: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资助部门
审查意见

经审查,情况属实。根据规定,同意学费减免_________年,总计___________元。    

签字: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复核

意见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及复印无效)。2.退役复学是指已先取得高校学籍(或已被高校录取)后再服兵役,退役后返校继续学习。3.退役入学是指学生先服兵役,退役后考入高校学习。


附件13-1:

姓名


性别


年龄


政治

面貌


民族


出生地


班级


联系电话



班级民主

评选情况

辅导员

 







辅导员签名:                                 年     月     日

  部

  核

  见




(公章)

签名:                                             月     日

  院

  核

  见




(公章)

领导签名:                                         月     日

山西旅游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