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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旅游职业学院校园环境管理条例(试行)

发布日期:2024-04-12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校容、环境卫生和校园绿化的管理,提高环境质量,营造一个清洁、优美、文明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应于我校各校区,适用于我校所属各部门、驻我校各单位及个人,适用于在我校承担基建、维修、绿化等工程的各施工单位。

第三条 后勤保障部是校容、环境卫生和校园绿化等的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引进有相关资质的优秀的物业公司对校园校容、环境卫生和校园绿化等进行社会化服务。学校后勤保障部负责对引进的物业公司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和处罚工作。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应加强对全校师生员工的校容、环境卫生和校园绿化知识的宣传及思想教育,培养和增强人们自觉遵守和维护校容、环境卫生和校园绿化的法律法规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五条 凡是在校园学习、工作、生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并积极维护校容、环境卫生和校园绿化,不得妨碍、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对损害、破坏校容、环境卫生和校园绿化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劝阻、举报,有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校容管理

第六条 学校内各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保持建筑物的规整、清洁、美观。

第七条 校园内严禁私搭乱建小房、棚厦、门斗等。

第八条 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在校园内经商,学生社团不得在校园内从事经营性商品活动,各商业网点不得在室外播放广播。

第九条 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广告栏之外的墙壁、电杆、电话亭等处涂写、刻画或者张贴各类广告标语、海报、启事等。

第十一条 严禁履带车擅自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第十二条 严禁机动车辆行驶、停放在人行便道上,自行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严禁乱停乱放。

第十三条 严禁损坏路标、卫生管理宣传牌、绿化管理宣传牌等。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随意悬挂宣传横幅,确需悬挂的,必须到校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经核准后在指定位置悬挂,在指定日期撤除。

第十五条 校园内严禁设置、悬挂商业性内容广告。

第十六条 未经校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挖马路、广场、绿地、草坪,不得设置架空线等,以保持校园环境的整齐、美观。

第十七条 严禁其他有损校容校貌的行为出现。

第三章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引进的物业公司每天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一定的标准将学校环境卫生清扫干净,将垃圾运走。学生在校期间,负责带领学生维护校园卫生,搞好保洁工作,在学生假期期间(寒暑假、国庆长假)由引进的物业公司负责校园环境卫生的保洁。

第十九条 后勤保障部依据考核标准对引进的物业公司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校内各单位及驻我校单位都必须承担校园环境管理部门划定的“冬季清扫冰雪”责任区,届时按规定时间及时清除冰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路面泼洒污水、杂物,人为造成冰雪路面,影响行人及车辆安全的,必须在 24 小时内清除,否则,后勤保障部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将各自产生的垃圾、污物等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内,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其投入指定的垃圾桶内或清运至指定地点。

第二十二条 校园内严禁焚烧垃圾、树叶等。

第二十三条 有毒、含放射性物质和传染病菌的污水、污物,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医疗垃圾必须专门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二十四条 对于易滋生、聚集蚊蝇的垃圾仓、果皮箱、公共厕所等,引进的物业公司必须坚持每天清理、清扫,不得有垃圾堆积,夏季应定期喷洒消毒灭蝇药物。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从楼上抛撒废弃物。

第二十六条 运土、运灰、运渣及其他运输垃圾的车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洒落。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校园内饲养家禽家畜和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动物,宠物也要按有关规定饲养。

第二十八条 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严禁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 严禁乱倒垃圾、污水、污物、渣土等。

第三十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破坏、拆除或移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设备。

第四章 绿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后勤保障部负责全校绿地的管护工作,通过面向全社会公开引进有一定绿化养护资质的企业,全面负责学校花草树木绿地等的养护、管护工作。

第三十二条 引进的绿化养护、管护企业依据学校绿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养护办法对全校绿地进行养护,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修剪、造型、病虫害防治等。

第三十三条 后勤保障部依据考核标准对绿化养护企业的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 后勤保障部负责在校园内按季节及需要摆放花坛,管理花圃。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校园的绿地内焚烧垃圾、挖坑、取土、挖野菜、烧荒,种植农作物。

第三十六条 严禁攀折花木、剥树皮,采摘果实,践踏花坛和草坪。

第三十七条 严禁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或倾倒垃圾。

第三十八条 严禁践踏绿篱,冬季严禁往绿篱上堆积冰雪。

第三十九条 严禁在树上钉钉、拉绳、晾晒衣物和依树堆放杂物。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移植树木,如需砍伐或移植时,必须经后勤保障部到市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 严禁其他有损校园绿化美化的行为。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四十二条 凡是在校园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维修、拆除等施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后勤保障部办理有关施工报备手续。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保护好树木、公共绿地及环境卫生设施等。严禁在规定范围之外擅自修建工棚、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及污水,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灰尘飞扬,污水溢流。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封闭、挖掘道路,严禁在路面上搅拌水泥砂浆等有损道路设施的行为。凡需临时占用、封闭道路的,必须经后勤保障部批准。挖、占道路的施工现场,必须设有明显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四十五条 校园内的公共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作他用,因施工确需占用的,建设单位必须到后勤保障部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房屋修缮等产生的渣土必须按规定及时外运,严禁倒入垃圾转运站或乱堆乱放。

第四十七条 禁止施工机动车辆车轮带泥在校园内行驶。

第四十八条 严禁在校园内乱接临时自来水管线和电线,如因工程需要接线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有关内容,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